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破抗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王明賢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破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係創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鑫公司)之負責人,因創鑫公司營收不佳,虧損累累,遂以抗告人名義向銀行及民間債權人借款供公司週轉,致負債達如附表之新台幣(下同)12,074,978元,然仍無力挽回之危機。抗告人現身陷財務窘境,無法負擔銀行年息近20 %之高利貸及民間債務,而前揭負債已超過現有資產總值439200元(含現金42萬元,及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20股,總值19200 元),抗告人實無力清償,乃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宣告破產,惟經原法院裁定駁回,爰依法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管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且此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95條之1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聲請時(見原審卷第3 頁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按抗告人於聲請狀雖記載住高雄市○○區○○○○街00號6 樓,惟經原審對該址為送達,均遭以「已遷移」為由而退回,顯見抗告人未居住於該址,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其已於105 年11月18日遷入上開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住所,見本院卷第14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依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自應由抗告人住所地法院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乃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提起本件聲請,顯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原法院未予詳查,遽以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而予裁定駁回,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曾允志 附表 ┌────────────────────────┐ │金融機構 │ ├──┬───────┬──────┬──────┤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性質 │聲請人陳報之│ │ │ │ │債權金額(新│ │ │ │ │台幣) │ ├──┼───────┼──────┼──────┤ │1 │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 │ 20,371元 │ │ │ │ │ │ ├──┼───────┼──────┼──────┤ │2 │澳盛銀行有限公│信用卡 │ 171,869元│ │ │司 │ │ │ ├──┼───────┼──────┼──────┤ │3 │渣打國際商銀合│信用貸款 │ 957,000 元│ │ │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4 │大眾商業銀行股│信用卡 │ 86,370 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信用貸款 │ 225,000 元│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6 │美國運通信用卡│信用卡 │ 60,368 元│ ├──┴───────┴──────┴──────┤ │非金融機構 │ ├──┬───────┬──────┬──────┤ │7 │陳信義 │票據債權 │ 314,000 元│ ├──┼───────┼──────┼──────┤ │8 │李勝隆 │票據債權 │ 700,000 元│ ├──┼───────┼──────┼──────┤ │9 │盧子釗 │票據債權 │ 300,000 元│ ├──┼───────┼──────┼──────┤ │10 │王志龍 │票據債權 │ 315,000 元│ ├──┼───────┼──────┼──────┤ │11 │光捷系統股份有│票據債權 │ 300,000 元│ │ │限公司 │ │ │ ├──┼───────┼──────┼──────┤ │12 │蘇敏宏 │票據債權 │ 220,000 元│ ├──┼───────┼──────┼──────┤ │13 │陳勇聰 │票據債權 │1,780,000 元│ ├──┼───────┼──────┼──────┤ │14 │邱勤文 │借貸 │ 200,000 元│ ├──┼───────┼──────┼──────┤ │15 │洪宗勝 │借貸 │ 200,000 元│ ├──┼───────┼──────┼──────┤ │16 │王志偉 │借貸 │ 85,000 元 │ ├──┼───────┼──────┼──────┤ │17 │羅福枝 │票據債權 │ 500,000 元│ ├──┼───────┼──────┼──────┤ │18 │吳美蓉 │借貸 │ 100,000 元│ ├──┼───────┼──────┼──────┤ │19 │吳振宗 │借貸 │2,500,000 元│ ├──┼───────┼──────┼──────┤ │20 │陳佳雯 │借貸 │ 930,000 元│ ├──┼───────┼──────┼──────┤ │21 │張竑綱 │票據債權 │1,500,000 元│ ├──┼───────┼──────┼──────┤ │22 │許衡山 │借貸 │ 40,000 元│ ├──┼───────┼──────┼──────┤ │23 │蓋隆義 │借貸 │ 60,000 元│ ├──┼───────┼──────┼──────┤ │24 │呂執中 │票據債權 │ 510,000 元│ ├──┴───────┴──────┼──────┤ │ 合 計 │12,074,978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