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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 法定代理人
    簡玉玫、蔣美珍

  • 當事人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玫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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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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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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