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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玫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維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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