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玫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