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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給付顧問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鄭月霞張維君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上訴人
勤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美食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 萬6,857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9,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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