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達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胡志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7號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