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和則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土生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
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1,017,12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9,7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