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2號
- 上訴人
- 中華日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冠懿
- 上訴人
- 黃昭平
何澍霖
黃千家
黃國宸
黃育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7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7,300 元【計算式:927.73(每股淨值)×10,000(股)=9,277,300 】,應徵裁判費139,3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