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
- 上訴人
- 陳俊君
- 上訴人
- 追加被告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義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根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基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凰君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再庭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鋒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潮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中時晚報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時晚報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蔡衍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勝
追加被告 陳智遠
追加被告 葛祐豪
追加被告 蘇泰盈
上訴人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追加被告
等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部分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追加變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在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除訴訟標的對於該人及他造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外,非經他造及該人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民國93年度台抗字第56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被上訴人乙○○挾怨誣指伊有性騷擾行為,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等6 家公司),派丙○○、丁○○、甲○○等記者報導乙○○所述及強制採訪伊之內容,侵害伊之名譽及自由,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蘋果日報等6 家公司應各賠償60萬元;丙○○、丁○○、甲○○,應各賠償25萬元等語,其性質為數個侵權行為,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甚明。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同時追加當事人欄所載記名之被告外,尚有未記名之中國時報採訪記者、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播報記者、台灣電視、中國電視、中天電視採訪記者及播報記者等人,上訴人就此並未記載追加被告部分之侵權行為為何,亦未記載請求賠償之金額,而有多項缺失,本院於105 年8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且其中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明確表明不同意上訴人之追加(本院卷第120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上訴人之追加,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