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欽堂
- 上訴人
- 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焜
- 被上訴人
- 楊滎華
楊崔麗
楊滎國
楊滎亭
楊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5 月16日105 年度重上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06 萬7,000 元【計算式:3,567,000 元+3,500,000元=7,067,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6,489 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