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欽堂、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黃志焜、楊滎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上 訴 人 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焜 被 上 訴人 楊滎華 楊崔麗 楊滎國 楊滎亭 楊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5 月16日105 年度重上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06 萬7,000 元【計算式:3,567,000 元+3,500,000元=7,067,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6,489 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