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中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文鑫律師 王明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被 上訴 人 張中周 張明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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