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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上訴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明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被上訴人
張中周
被上訴人
張明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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