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陳彩繁 被 上訴 人 張中周 張明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