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上 訴 人 張中周 張明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