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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上訴人
張中周

      張明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更

㈡字第1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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