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再字第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冠欣礦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娟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再審被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同興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佩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書記官 陳昱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