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趙永銘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上 訴 人 雄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楨 被上訴人 德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志 被上訴人 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雯 上三人共同 黃金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何宗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