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追加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高金枝謝靜雯邱泰錄
  • 法定代理人
    王冠仁、方敏宗

  • 原告
    銡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淑玲
  • 被告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抗字第18號抗 告 人  銡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冠仁 抗 告 人  李淑玲 相 對 人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上列再抗告人就損害賠償等(追加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查,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而再抗告人並未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再抗告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再抗告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再抗告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慧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