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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1號

給付修繕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號

上訴人
長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瑤
訴訟代理人
黃昭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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