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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7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訴人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忠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71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4,539 元,應徵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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