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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陳真真郭宜芳楊國祥

  • 當事人
    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連珮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良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被上訴人  連珮貝 戴榮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視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邵玉銘,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郁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第5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華視公司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在其午間及晚間電視新聞時段,針對伊之「會說話的梅精」產品(下稱系爭產品),製播新聞標題為「神奇梅精?一嚐就知哪裡不健康」之電視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提到「甚至有業者宣稱,可以測出你身體哪裡較差,像是吃起來偏酸,代表肝不好,偏辣代表肺不好,偏苦是代表心臟不好,偏鹹是腎臟不好」、「不過像是宣傳上寫到排便順暢,衛福部有意見」、「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依食安法最高可以開罰400 萬元」等語,且於同日19時49分,將系爭報導內容刊登於華視公司之新聞網頁上,供公眾閱覽。惟系爭報導提及之上開內容,均與事實不符,伊從未宣稱系爭產品可檢測身體狀況,另系爭報導於新聞畫面中擷取系爭產品網頁,搭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副組長之聲音,誤導觀看者以為系爭產品宣稱之「促進新陳代謝、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幫助入睡」功效不實,且有遭主管機關裁罰之虞,均屬不實報導,華視公司身為專業之新聞媒體業者,竟未盡查核之責即製播系爭報導,使觀看者產生系爭產品之宣傳或廣告詞句誇大不實,且有觸法之虞之印象,侵害伊之名譽,而系爭報導係由華視公司之記者即被上訴人連珮貝負責採訪及撰寫、被上訴人戴榮賢負責攝影,被上訴人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為此,先位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1 元之營業損失,並登報道歉。若認華視公司為法人而無侵權行為能力,因華視公司為連珮貝、戴榮賢之僱用人,應就其等之不法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備位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88 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第一版報頭頁下方之篇幅,刊登大小為4.5 X14.5公分,內容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餘同原審聲明。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報導係針對網路上流傳系爭產品可測試身體機能之言論,及上訴人於網路上自行宣傳之產品功效等問題,蒐集專家意見,再由記者綜合發表適當之評論,藉此讓消費者能掌握正確之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其性質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之評論,係屬意見表達之範疇,且並未使用任何偏激不堪之言詞,不論系爭報導之內容真偽,均不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退步言,縱認系爭報導內容係屬事實陳述,然系爭報導內容均與事實相符,且經合理查證,伊依查證所得資料,亦可確認內容屬真實,故伊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論系爭報導之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伊均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㈠華視公司於104 年10月21日,分別在其午間及晚間電視新聞時段,針對上訴人之系爭產品製播系爭報導,報導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於同日19時49分將系爭報導之內容,刊登華視公司新聞網頁上,供公眾閱覽。 ㈡系爭報導係由華視公司之記者即連珮貝負責採訪及撰稿、戴榮賢負責攝影,再由華視公司之後製人員負責剪輯而成。 四、本院判斷如下: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不法侵害其名譽權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裁判足參)。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 ,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裁判意旨足參)。 ⒉上訴人主張未曾宣稱系爭產品可檢測身體狀況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系爭報導所提及「甚至有業者宣稱,可以測出你身體哪裡較差,像是吃起來偏酸,代表肝不好,偏辣代表肺不好,偏苦是代表心臟不好,偏鹹是腎臟不好」等語,核其性質應屬事實之陳述,被上訴人辯稱係屬意見之表達,尚無足採。又觀諸系爭產品包裝內所附標題為「五味適度保五臟」之文件記載:「《素問‧宣明五氣》指出:『酸入肝,辛入肺,苦入辛,鹹入腎,甘入脾』」等語。而系爭產品官方網頁上之廣告亦有「五味辨症」、「梅精擁有五種味道能測試你的健康值」等宣傳用語,有該文件及網頁廣告附卷可憑(原審卷第111頁、第198頁)。再者,於上訴人官網之系爭產品臉書粉絲專頁中,曾有人留言詢問:「請問酸甜辣鹹苦的滋味是各代表哪方面身體狀況比較欠安呢?」即有回應「橙姑娘幸福酸梅湯、會說話的梅精我們商品都有附說明書可以參考看看」有該網頁內容附卷可參(原審卷第205 頁)。而有關上開文件係系爭產品之內頁說明,網頁廣告又係刊登在上訴人之官網上,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9頁背面、第81頁)。是參以該網頁上之詢答,佐以系爭商品所附文件,及官網上之廣告用語,足認上訴人確有對外宣稱系爭產品之五種味道,具有測試身體器官健康之功效。是以,上訴人主張未宣稱系爭產品可檢測身體狀況等語,洵無足取。系爭報導所稱上情,核與事實相符,應堪認定。 ⒊上訴人又主張系爭產品並未有廣告誇大不實遭裁罰,系爭報導未盡查證義務等語,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已訪問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等語。而查:依證人即食藥署副組長遲蘭慧於原審證稱:伊曾因系爭產品宣傳之功效接受記者連珮貝之電話採訪,記者詢問網路上宣稱的神奇功效是否有違規,因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規定,食品廣告係看整體表現來判定是否違規,伊依據當時看到的官網資料,例如增加鈣質吸收、肌膚、便秘等,這些是可能違反食安法的字句,因個案調查及行政裁處係由地方衛生機關負責,食藥署在104 年10月27日有將系爭產品之商品廣告,移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進行調查等語(原審卷第154 頁至第156 頁)。而食藥署亦確於104 年10月27日以FDA 企字第1041204669號函就上訴人疑似違規內容「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失眠、幫助入睡、. . . 、增加鈣質吸收、. . . 、長高問題、. . . 」等,移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處,經調查後,認定上訴人於網路上刊登「失眠. . 長高問題. . 」等詞句,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12月2 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8959700 號函暨行政裁處書、監控表在卷可憑(原審卷第188 頁至第192 頁)。足認被上訴人於製播系爭報導時,確有訪問過食藥署官員有關系爭產品之用語是否違規,嗣並經食藥署就系爭產品疑似違規內容,移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進行調查、裁處。而按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第28條第1 項者,處4 萬元以上400 萬元以下罰鍰,食安法第28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食藥署既對上訴人官網資料上所用部分字句,認可能違反食安法,而移送調查,縱事後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認定上訴人之用語僅「失眠、長高問題」違反規定,惟被上訴人於製播前既已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證,且系爭報導稱「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依食安法最高可以開罰400 萬元」等,亦與當時之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相符,即非不實報導。上訴人上開主張,亦無可採。 ⒋上訴人另主張系爭報導稱宣傳上寫到排便順暢,衛福部有意見等,逸脫遲蘭慧證述內容,難認已盡查證義務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系爭產品於功效上使用「排便順暢」等用語,是否有違規定,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及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其中規定如宣稱「防止便秘」,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但如使用「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使排便順暢」等例句,則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是堪認系爭產品宣稱之「排便順暢」功效,並未違反上開規定。況證人遲蘭慧於原審亦證稱:接受採訪時,伊提到的是便秘,並未說到排便順暢,受訪時也不會說衛福部有意見等語(原審卷第157頁)。足認系爭報導稱「 不過像是宣傳上寫到排便順暢,衛福部有意見」之陳述,與實情尚有不符。惟系爭報導係針對系爭產品之廣告及宣傳是否涉及誇大不實加以採訪報導,其主題攸關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而被上訴人僅係新聞媒體,對於主管機關就食品廣告、宣傳及標示用語,是否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定「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標準,自無從苛求其專業如相關衛生主管機關人員般能精準掌握該等用語。而依一般生活經驗,商品宣稱有「排便順暢」之功效,通常會使消費者產生有改善或預防便秘效果之聯想,此觀諸遲蘭慧所庭呈上訴人官網資料中除使用排便順暢之用語外,於顧客真實見證分享中亦截載消費者之意見,其中即有表示「我媽開始吃藥都會便秘,然後吃梅精後每天排便正常」「常便秘,我吃一個綠豆大小就有感覺」(原審卷第169頁、第172頁),而將系爭產品之功效與便秘聯結。是連珮貝採訪證人遲蘭慧後,將遲蘭慧提及之「便秘」詞句,聯想至系爭產品宣稱之「排便順暢」功效,而將遲蘭慧上開受訪內容解讀為食藥署對於系爭產品宣傳之「排便順暢」功效有意見,並為上開報導,其用語雖與遲蘭慧所稱有所出入,但連珮貝係經訪問證人後始為上開報導,其報導之用語與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解讀並無違背,亦未有刻意扭曲之處,堪認連珮貝已為合理之查證,且在客觀上亦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而阻卻其違法性,是被上訴人所為上開報導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⒌上訴人復主張華視公司於播報晚間新聞時,播放擷取自系爭產品官網之翻拍影像,將網站記載之「促進新陳代謝、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幫助入睡」功效以粗框標示,再搭配遲蘭慧電話受訪時之錄音,被上訴人有誤導視聽者以為系爭產品標榜之上開4 項功效被裁罰,係報導不實等語。然觀之系爭報導電視畫面翻拍照片(原審卷第12頁),系爭報導中雖有將系爭產品官網上記載之「促進新陳代謝、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幫助入睡」功效以粗框標示,但華視公司於晚間新聞中播放之遲蘭慧受訪內容為:「遲蘭慧:講到像什麼增加鈣質吸收喔,然後什麼美顏喔,肌膚,便秘吧是不是,之類的,那確實可能就是會,就是會有一些問題」,並未提及「促進新陳代謝、排便順暢、維持消化道機能、幫助入睡」4 項功效有違反食安法之疑慮,且華視公司已於播放之電視畫面中,就遲蘭慧受訪錄音加註字幕,視聽者透過聲音及文字之搭配,已足以明瞭食藥署僅就系爭產品宣傳中之「增加鈣質吸收」、「美顏」、「肌膚」、「便秘」等字詞,表示可能有違反食安法之虞。是以,上開粗框標示內容雖與遲蘭慧受訪之內容無關,但衡情尚不致使視聽者誤認食藥署認定系爭產品標榜之上開4 項功效係誇大不實,故亦難認被上訴人之上開報導內容,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⒍上訴人再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報導前已報導過「助排便順暢醫師建議善用酵素梅精」之新聞,但就系爭產品卻未盡查證,未為平衡報導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該新聞非被上訴人所製作,查:有關該排便順暢之新聞,雖登載於華視新聞網上,但該新聞來源係出自今日新聞,並非被上訴人所製作,此有該報導在卷可稽(原審卷第99頁)。另被上訴人就食用梅精後之身體反應一情,於系爭報導中亦報導有梅精業者表示:這個,其實根據是有,但是這個又牽扯到很多,我怕這樣講出來,消費者會覺得說我們在怪力亂神,但是確實是這樣子等語。對系爭產品所宣稱之功效亦有正面之採訪報導,是上訴人上開所稱,尚無從採。 ⒎從而,被上訴人系爭報導或已經合理查證,或與事實相符,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係屬不實,且已侵害其名譽權,尚無所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 元本息,及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名譽,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依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郭蘭蕙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 │一、檔案名稱:神奇梅精-一嚐就知哪裡不健康(午間新聞) │ │ 12:18:52 │ │ 主播:而說到吃東西的味覺,您有想過嗎?吃東西感覺到的 │ │ 這種味覺,可以測出身體狀況。獨家來看喔,就是現 │ │ 在有業者推出了一款梅精,號稱呢,雖然是同一罐, │ │ 不過每個人嚐出來的味道卻會不一樣。比如說,如果 │ │ 您吃起來覺得是酸的,就會代表你肝不好,而如果吃 │ │ 起來覺得苦苦的話,就是心臟不好。說呢這酸甜苦辣 │ │ 鹹,味道各有對應的器官,不過專業醫師說了,這其 │ │ 實沒有那麼神奇啦!就算是吃一般的醋,也會有類似 │ │ 效果。 │ │ 12:19:29 │ │ 藝人MEIMEI:有點鹹鹹的,酸酸鹹鹹,是不是有點辣?有辣 │ │ 辣嗎? │ │ 12:19:35 │ │ 旁白:前黑澀會美眉MEIMEI嚐了一口梅精,眉頭全皺在一起 │ │ 。 │ │ 12:19:40 │ │ MEIMEI朋友:因為他每種口味吃起來,就是有代表說你現在 │ │ 你身體有一些症狀,這樣子。 │ │ 12:19:46 │ │ 旁白:這一罐就是梅精,打開來黑色膏狀,質地又濃又稠, │ │ 一罐不便宜,要價1200塊,業者標榜不同人吃會有不 │ │ 同味道,真的有這麼神奇嗎?我們請民眾試吃。 │ │ 12:19:58 │ │ 民眾1:很酸,沒有特別味道。 │ │ 12:20:01 │ │ 民眾2:就微微的苦,就很酸,然後酸到有一點點苦這樣。 │ │ 12:20:06 │ │ 民眾3:還有點鹹,鹹跟酸吧! │ │ 12:20:07 │ │ 旁白:每個人反應真的不太一樣,但醫師說,梅精才沒有這 │ │ 麼神奇。 │ │ 12:20:12 │ │ 中醫師鄭鶴祝:就好像很多人他可以常常吃很多的辣,所以 │ │ 你給他朝天椒他都沒有感覺,那你對一個都 │ │ 不吃辣的小朋友來講,他只要吃一點點辣他 │ │ 就是鼻淚縱橫,那如果像這樣的狀況就可以 │ │ 來解釋梅精。因為你長期吃梅精的話,對那 │ │ 個酸的反應度,靈敏度就會下降。 │ │ 12:20:30 │ │ 旁白:甚至有業者宣稱,可以測出你身體哪裡較差,像是吃 │ │ 起來偏酸,代表肝不好,偏辣代表肺不好,偏苦是代 │ │ 表心臟不好,偏鹹是腎臟不好,但民眾不以為然。 │ │ 12:20:41 │ │ 民眾3:我是,我不太相信。 │ │ 12:20:43 │ │ 民眾2:可能就是噱頭嘛! │ │ 12:20:47 │ │ 旁白: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 │ │ 12:20:50 │ │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副組長遲蘭慧: │ │ 像可能,像他可能講到像增加鈣質吸收喔,之類的,那確實 │ │ 可能就是會,就是會有一些問題的。 │ │ 12:20:58 │ │ 旁白:依食安法最高可以開罰400萬元,不過業者解釋,是 │ │ 街訪2000人後的測試統計,但是這類似的行銷手法越來越常 │ │ 見,提醒消費者購買之前要想清楚,以免掉入業者陷阱。記 │ │ 者連珮貝,戴榮賢台北報導。 │ └────────────────────────────┘ 附表二 ┌────────────────────────────┐ │ 二、檔案名稱:神奇梅精-一嚐就知哪裡不健康(晚間新聞) │ │ 19:09:09 │ │ 主播:華視的獨家比較,最近在網路上有個梅精的廣告,非 │ │ 常吸引人,上面寫說,買罐梅精,你只要嚐嚐它的味 │ │ 道,你的味覺不同,就可以反應出你內臟哪裡出問題 │ │ 了,舉一些例子,像是梅精如果嚐起來是酸的,表示 │ │ 你的肝臟出問題了,如果是苦的,表示心臟有狀況, │ │ 太鹹的話就是腎臟要去檢查了,但是醫師說確實有根 │ │ 據,但是這只是很純粹的心理反應,不管吃梅精,不 │ │ 管喝醋,結果反應都是一樣。 │ │ 19:09:43 │ │ 藝人MEIMEI:有點鹹鹹的,酸酸鹹鹹,是不是有點辣?有辣 │ │ 辣嗎? │ │ 19:09:50 │ │ MEIMEI朋友:因為他每種口味吃起來,就是有代表說你現在 │ │ 你身體有一些症狀,這樣子。 │ │ 19:09:56 │ │ 旁白:前黑澀會美眉MEIMEI嚐了一口梅精,眉頭全皺在一起 │ │ 。 │ │ 19:10:00 │ │ 旁白:這一罐就是梅精,打開來黑色膏狀,質地又濃又稠, │ │ 一罐要價1200,不同人吃會有不同味道,真的有這麼 │ │ 神奇嗎?我們請民眾試吃。 │ │ 19:10:11 │ │ 民眾1:很酸,沒有特別味道。 │ │ 19:10:14 │ │ 民眾2:就很酸,然後酸到有一點點苦這樣。 │ │ 19:10:18 │ │ 民眾3:還有點鹹,鹹跟酸吧! │ │ 19:10:20 │ │ 旁白:每個人反應真的不太一樣,不過中醫師怎麼看? │ │ 19:10:23 │ │ 中醫師鄭鶴祝:就好像很多人他可以常常吃很多的辣,所以 │ │ 你給他朝天椒他都沒有感覺,那你對一個都 │ │ 不吃辣的小朋友來講,他只要吃一點點辣他 │ │ 就是鼻淚縱橫,那如果像這樣的狀況就可以 │ │ 來解釋梅精。 │ │ 19:10:36 │ │ 旁白:使用過的部落客寫下吃起來偏酸,肝不好,偏辣代表 │ │ 肺不好,偏苦則代表心臟不好,偏鹹就是腎臟不好, │ │ 到底是什麼原理? │ │ 19:10:46 │ │ 梅精業者:這個,其實根據是有,但是這個又牽扯到很多, │ │ 我怕這樣講出來,消費者會覺得說我們在怪力亂 │ │ 神,但是確實是這樣子。 │ │ 19:10:55 │ │ 旁白:不過像是宣傳上寫到排便順暢,衛福部有意見。 │ │ 19:10:58 │ │ 食藥署副組長遲蘭慧:講到像什麼增加鈣質吸收喔,(嗯) │ │ 然後什麼美顏喔,肌膚,便秘吧是不是,(對),之類的, │ │ 那確實可能就是會,就是會有一些問題。 │ │ 19:11:09 │ │ 旁白:食藥署現在也要查業者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依食安 │ │ 法最高可以開罰400萬元,記者台北報導。 │ └────────────────────────────┘ 附表三 ┌────────────────────────────┐ │道歉啟事 │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104年10月21日所製播 │ │新聞標題『神奇梅精?一嚐就知哪裡不健康』之報導,未詳盡核│ │實,致使閱聽者誤信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產品標示宣傳│ │或廣告誇大不實,侵害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之商譽。今│ │蒙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寬諒,本公司保證嗣後新聞製播│ │必詳實謹慎,採訪及攝影記者連珮貝、戴榮賢等一併特登報說明│ │並向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深致歉意。 │ │ 立道歉啟事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代表人 陳郁秀 │ │ 連珮貝 │ │ 戴榮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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