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聲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佳蓉
- 訴訟代理人
- 郭蔧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由良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8號),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核准予扶助,有法扶高雄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在卷可稽,且形式審查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認定,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