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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昭彥王琁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

上訴人
國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韶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瑩祺
被上訴人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昆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雷兆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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