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東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增山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雅玲律師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燕
- 訴訟代理人
- 梁志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煌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㈠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再給付東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按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柒仟零玖元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給付包商管理費超過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拾肆元部分、給付估驗款遲延給付之遲延利息超過新台幣參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部分、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零貳佰玖拾貳元之利息超過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算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㈢原判決主文第十項關於「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負擔五分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負擔十分之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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