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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興忠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書將

上訴人與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 萬7874元(起訴請求1220萬

5051元- 勝訴426 萬71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11萬9409元,未

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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