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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返還預付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維律師
參加人
大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諺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參加人
黃美香(黃平澤之繼承人)
參加人
黃欣婷(黃平澤之繼承人)
參加人
黃欣怡(黃平澤之繼承人)
參加人
黃正惠(黃平澤之繼承人)
參加人
黃柏翰(黃平澤之繼承人)
共同參加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栢玉
參加人
華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郎
參加人
湯陽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所稱當事人,專指當事人本人即原告或被告而言,不含從參加人及輔佐人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可參)。查本件參加人黃平澤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美香、黃欣婷、黃欣怡、黃正惠、黃柏翰;又參加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松華,於同月16日變更為蘇栢玉,分別有戶籍謄本、財政部令可稽。依上開說明,不生訴訟當然停止及承受訴訟問題,爰將本院前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更 正 前         │更正後                  │
├────────────┼────────────┤
│黃平澤即欣欣水電行      │黃美香(黃平澤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萬丹鄉萬金村萬丹│住屏東縣萬丹鄉萬金村大憲│
│路一段368號             │路370號                 │
│訴訟代理人邱芬凌律師廖椿│黃欣婷(黃平澤之繼承人)│
│堅律師                  │住同上                  │
│                        │黃欣怡(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屏東縣長治鄉崙上村中興│
│                        │路346號                 │
│                        │黃正惠(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台南市北區公園南路361 │
│                        │號4樓之3                │
│                        │黃柏翰(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屏東縣萬丹鄉萬金村萬丹│
│                        │路一段386號             │
├────────────┼────────────┤
│楊松華                  │蘇栢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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