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維律師
- 參加人
- 大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季諺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胡忠興
- 訴訟代理人
- 謝嘉順律師
- 參加人
- 黃美香(黃平澤之繼承人)
- 參加人
- 黃欣婷(黃平澤之繼承人)
- 參加人
- 黃欣怡(黃平澤之繼承人)
- 參加人
- 黃正惠(黃平澤之繼承人)
- 參加人
- 黃柏翰(黃平澤之繼承人)
- 共同參加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蘇栢玉
- 參加人
- 華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一郎
- 參加人
- 湯陽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所稱當事人,專指當事人本人即原告或被告而言,不含從參加人及輔佐人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可參)。查本件參加人黃平澤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美香、黃欣婷、黃欣怡、黃正惠、黃柏翰;又參加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松華,於同月16日變更為蘇栢玉,分別有戶籍謄本、財政部令可稽。依上開說明,不生訴訟當然停止及承受訴訟問題,爰將本院前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更 正 前 │更正後 │ ├────────────┼────────────┤ │黃平澤即欣欣水電行 │黃美香(黃平澤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萬丹鄉萬金村萬丹│住屏東縣萬丹鄉萬金村大憲│ │路一段368號 │路370號 │ │訴訟代理人邱芬凌律師廖椿│黃欣婷(黃平澤之繼承人)│ │堅律師 │住同上 │ │ │黃欣怡(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屏東縣長治鄉崙上村中興│ │ │路346號 │ │ │黃正惠(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台南市北區公園南路361 │ │ │號4樓之3 │ │ │黃柏翰(黃平澤之繼承人)│ │ │住屏東縣萬丹鄉萬金村萬丹│ │ │路一段386號 │ ├────────────┼────────────┤ │楊松華 │蘇栢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