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吉品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286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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