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設定抵押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王振芬
- 上訴人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上 訴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7 月15日106 年度重上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3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9,156 元,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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