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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

給付合建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徐文祥羅培毓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陳勻熏(即陳春菊)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上訴人
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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