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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

承購國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石育源
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再審被告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購國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04,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50,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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