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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徐文祥羅培毓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3號

上訴人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忠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上訴人
誠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志嘉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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