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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徐文祥羅培毓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3號

上訴人
誠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志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7,883元(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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