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王開駿
上列上訴人與蔡王月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經准予訴訟救助,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並補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