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陳文峰 朱紫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 訴 人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上 訴 人 潘奇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