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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魏式璧陳宛榆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15號

上訴人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慶光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上訴人
李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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