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鄭楓丹律師 被 上訴 人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 記 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