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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徐文祥李昭彥許明進
  •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陳木坤

  • 上訴人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21號上 訴 人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訴訟代理人 邱敬雅 被上訴人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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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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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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