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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上訴人
簡薇玲
上訴人
黃政雄
被上訴人
瑞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祈和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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