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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再字第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簡色嬌黃國川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華力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卿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卜仁茗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6年重上字第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557,400 元,應徵裁判費84,06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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