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再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4號
- 再審原告
- 華力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素卿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卜仁茗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6年重上字第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557,400 元,應徵裁判費84,06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