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 上訴人林文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林文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8,5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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