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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
豪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燕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吟如
被上訴人
蔡進平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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