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簡色嬌黃國川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林世山
相對人
立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山
相對人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森真
相對人
李茂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之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生,應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准予訴訟救助規定之適用。且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民國101年度台抗字第10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又聲請人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3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本件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