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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謝靜雯黃科瑜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枝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福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莊曜隸律師 參 加 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複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空軍軍官學校 法定代理人 王天祜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劉嘉裕律師 鍾美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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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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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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