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謝靜雯、黃科瑜、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枝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福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莊曜隸律師 參 加 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複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空軍軍官學校 法定代理人 王天祜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劉嘉裕律師 鍾美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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