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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台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湯秀花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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