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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昱謹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關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已支付租金之證據、尚未給付租金之明細(即原審卷一第10頁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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