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 上 訴 人
-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英名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昱謹
- 訴訟代理人
- 郭國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關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已支付租金之證據、尚未給付租金之明細(即原審卷一第10頁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關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已支付租金之證據、尚未給付租金之明細(即原審卷一第10頁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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