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朱萬鈞、蔡長展
- 上訴人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鈞 訴訟代理人 廖修昌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蔡榮泰 王聖丰 王識涵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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