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48號抗 告 人 王大進即王秉澤 相 對 人 李金城 相 對 人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相 對 人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相 對 人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相 對 人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亷 相 對 人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相 對 人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執事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及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原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拍定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執行債務人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岡山公司)自民國86年起即信託予伊代為管理之財產,雖系爭土地曾於95年8 月17日塗銷信託登記回復至岡山公司名下,惟因我國信託法制採取登記對抗主義,故伊依現實持續占有及管理行為而仍為系爭土地之受託人。伊自86年起即依上開信託約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處分信託財產即174 筆土地(含系爭土地)及18筆建物,嗣於89年間,因伊代償岡山公司之債務,而由岡山公司承諾將本件執行標的物(即高雄縣○○鎮○○○路0 號岡山公司整體廠房及土地,下稱系爭廠區)出租予當時由伊擔任負責人之上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大公司),並以抵付債務方式繳租,是上大公司合法承租使用系爭廠區迄今,依法不得點交。又伊於99年9 月2 日就信託財產中之53筆土地(含系爭土地)及16筆建物與訴外人葉展嘉、王徹護簽立交付管理、使用、租賃、修繕之協議書,嗣於105 年8 月17日排除訴外人王徹護、王傑立對系爭土地之無權占有情事;後因伊事業繁忙,遂另委託訴外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公司及謝逢珈等人(下稱先鋒保全等人)對信託財產共同行使占有、管理、維護、租賃、使用迄今,並不定時親至現場開會、視察、祭拜,倘伊未受託管理而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何以伊願繼續管理多年?衡諸上情,伊從未喪失現實占有。另系爭土地於查封後係以伊為保管人,依民法第373 條規定,伊於系爭土地未交付前仍為有權占有;而伊於106 年6 月14日到院陳述之真意僅為廠區內動產非伊或岡山公司所有。況系爭土地上建物均為伊所有,伊依法對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權及優先承買權存在,則伊確係於100 年7 月7 日查封前即合法占有系爭土地,依法不得強制點交,倘有爭執,亦應待實體法院判決後論斷。為此,爰提起本件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業經執行法院以影響抵押權而除去後拍賣者,亦適用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98條2 項、第99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即明。又查封前雖有占有之正當權源,然查封後其權源業已消滅而為無權占有者,因其情形與經除去租賃關係後之占有相類似,亦應解為應予點交,以確保執行點交之效果,並符合該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99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次按拍賣之不動產是否點交,應以查封時之狀態為準,執行法院就第三人是否於查封前占有之事實,應依職權調查,以資決定該不動產於拍定後是否點交(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如第三人另主張本於其他法律關係有權占有查封之房屋,雖執行法院不得就第三人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實在為實體上之審認,然仍應就第三人是否於查封前即占有之事實,依職權調查明確後再決定拍定後是否點交。而執行法院於查明符合上揭點交之情形,如第三人未實際占有或其占有時間在查封之後,或無占有權源等,自得予以點交。 三、經查: ㈠高雄市岡山區灣裡西段1530、1531、1531-1、1568、1570、1574、1578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 238、325、326、327、349建號之建物(即系爭廠區)係系爭執行事件債務人岡山公司、黃清安、黃清益於76年至84年間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嗣岡山公司於87年間將系爭土地(除附表編號36外)及上開建物及未在抵押權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信託予抗告人,復於95年8 月17日塗銷系爭土地(除附表編號36外)之信託登記,回復登記至岡山公司名下,然上開建物仍信託登記為抗告人所有而未隨同塗銷。其後,彰化銀行持原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05 、152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相對人為抗告人)及93年度執字第62987 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原法院84年度促字第11236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債務人為岡山公司、黃喜男、黃清益、黃清安、黃阿榮)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系爭廠區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將系爭廠區列為標別1 拍賣後,由相對人拍定,並經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完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4098 號執行卷查明屬實,並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上開執行名義、查封筆錄及附表、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拍賣公告、權利移轉證書、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函暨信託登記申請書相關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㈠第1 頁至第18頁、第27頁至第35頁、第190 頁至第202 頁、第241 頁至第242 頁、影卷㈡全卷、影卷㈢第207 頁至第434 頁、第458 頁至第506 頁、第515 頁至第550 頁、第583 頁至第607 頁、第695 頁至第701 頁、影卷第93頁至第96頁、影卷第9 頁至第48頁、影卷第24頁至第62頁),堪予認定。職故,執行法院將系爭廠區合計43筆土地、8 筆建物、1 筆動產(下稱系爭拍賣標的),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已構成拍賣之條件,則抗告人與岡山公司名下不動產均於同一拍賣程序中同時拍賣而為執行債務人,自應就系爭拍賣標的同受拍賣及點交效力之拘束,不容抗告人於拍定後另行主張其已遭拍賣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其應為用益第三人,有權使用系爭土地,無需點交予拍定人即相對人。若容許抗告人據此不受系爭土地之點交效力所及,將喪失執行法院合併拍賣之目的,是抗告人主張其就系爭土地不受點交效力所及云云,並無可採。 ㈡至抗告意旨主張:其係依信託契約而於查封前現實占有系爭土地云云,固提出信託暨投資契約書、信託契約書、協議書、駐警保全服務契約書、委任書、普渡祈福公告及照片及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32頁背面)。然查: ⑴系爭土地於100 年4 月21日為查封登記,此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0 年4 月22日函附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書(系爭執行事件影卷㈠第49頁至第104 頁)。又自抗告人提出之信託暨投資契約書、信託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2頁背面、原審執事聲卷第13頁至第22頁),就「信託標的及標的物」,均僅泛稱「乙方(涂錦樹律師)受託管理、處分及收益之岡山、隆發、喜盈等三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及股份全部與股東全體之特定私有資產之全部。(詳如附件一、二之財產目錄)」,然均未見其契約附件,則系爭土地是否皆為信託標的,自屬有疑;且抗告人提出之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3頁),僅簡略記載標的為「岡山公司之不動產」,「土地坐落(如附件一所示);所載之空地部分(以現況為準)」;再觀諸抗告人提出之委任書(見本院卷第26頁背面),抗告人委任他人管理之標的僅泛指「岡山公司坐落高雄市○○區○○○路0 號標的房地」,並無具體標的範圍,則抗告人主張所占有者是否為系爭土地全部,即屬不明。又附表編號36「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為灣子內段207-2 地號)土地」,係另名執行債務人黃清安於70年8 月3 日因買賣而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未曾信託登記為抗告人所有乙節,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函暨信託登記申請書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影卷㈢第515 頁、影卷第24頁至第62頁);又上開土地於系爭執行事件中編列為執行標的附表標別1 編號36,且於100 年7 月7 日原審執行處至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36號土地為廠區外之空地,其上現況雜草雜樹叢生,另有香蕉等作物等語,亦有查封筆錄、拍賣公告存卷可查(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㈠第190 頁正反面、影卷第93頁至第96頁),足認上開土地並未因前信託契約而曾交抗告人管理占有,且依查封時現況亦無抗告人管理情形。是以,抗告人主張:依信託契約而於查封前現實占有上開土地云云,核與前揭事證不符,要難採信。抗告人迄未證明其於查封前對上開土地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其主張就上開土地依法不受點交效力所及云云,亦無可採。 ⑵次查,岡山公司於86年間將系爭土地(除附表編號36外)信託登記予抗告人,嗣於95年8 月17日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登記至岡山公司名下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函暨信託登記申請書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㈢第207 頁、第211 頁、第21 9頁、第227 頁、第235 頁、第243 頁、第251 頁、第259 頁、第267 頁、第275 頁、第283 頁、第291 頁、第299 頁、第307 頁、第315 頁、第323 頁、第331 頁、第339 頁、第347 頁、第355 頁、第363 頁、第371 頁、第379 頁、第387 頁、第395 頁、第403 頁、第411 頁、第419 頁、第427 頁、第458 頁、第466 頁、第474 頁、第482 頁、第490 頁、第499 頁、影卷第24頁至第28頁),則依不動產登記資料,抗告人主張就其於95年8 月17日後仍基於信託關係而占用系爭土地云云,尚無從對抗第三人。 ⑶至抗告人主張:我國信託法制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其與岡山公司間內部成立之信託關係仍未消滅,其係合法持續占有管理系爭土地云云。然依抗告人提出之信託暨投資契約書、信託契約書記載內容以觀(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2頁),岡山公司、喜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隆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家公司全體股東於86年7 月31日先將股權及資產信託予訴外人涂錦樹,涂錦樹再依信託契約第9 條約定,將其應執行之信託事務委由抗告人代為處理,惟涂錦樹與抗告人間之信託暨投資契約書並未約定契約存續期間,尚無從以此推論於95年8 月17日信託登記塗銷後,抗告人與岡山公司間之信託關係仍未消滅。 ⑷又岡山公司前雖將系爭廠區內諸多房地信託登記至抗告人名下,且於95年8 月17日塗銷系爭土地(除附表編號36外)之信託登記後,未隨同塗銷地上建物之信託登記,已如前述,且抗告人復於查封前之99年間委託訴外人葉展嘉委任訴外人王徹護全權處理岡山公司不動產之開發及修繕事宜,開發期間得無償使用系爭廠區,嗣抗告人於102 年間終止前揭委任及使用借貸關係,並訴請排除訴外人王徹護、王傑立無權占有之侵害乙節,雖據抗告人提出協議書、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第29頁至第32頁背面),亦有前揭判決之歷審裁判在卷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第199 頁至第213 頁),固足認岡山公司於查封前曾概括授權抗告人處理系爭廠區之管理使用事宜,及訴外人葉展嘉、王徹護係依委任契約而占有系爭廠區,而應屬為抗告人占有,亦即抗告人於查封前占有系爭廠區,惟尚無從認定抗告人於查封後占有系爭土地之權源為何。又抗告人於查封後係基於系爭廠區內建物之信託登記所有權人身份,請求排除訴外人王徹護、王傑立之無權占有並請求遷讓返還建物,亦無從遽此推認抗告人於95年8 月17日後對系爭土地仍基於信託關係而占有。何況,抗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屢次抗辯其為系爭土地之信託管理人云云,此有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狀、民事聲請狀、刑事告訴狀存卷可查(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㈧第45頁至第47頁、第50頁至第51頁背面、第96頁至第99頁、第127 頁至第128 頁),然岡山公司並未承認,且岡山公司多次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以自己名義對系爭土地之執行程序陳述意見、聲明異議或聲請排除侵害,此有民事聲明異議狀、申請書、民事聲請狀、民事陳述意見狀、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暫緩拍賣狀、執行筆錄等件存卷可查(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㈨第186 頁至第187 頁、第245 頁至第246 頁、影卷㈩第55頁至第60頁、第81頁正反面、第92頁至第93頁、第140 頁、影卷第253 頁至第259 頁、影卷第74頁、第104 頁正反面),若抗告人對系爭土地仍有信託關係存在,為何岡山公司仍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此有違常理,益徵抗告人非系爭土地之管理人。 ⑸自抗告人提出之駐警保全服務契約書合約期限觀之(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正面),分別自105 年8 月22日至106 年3 月31日、106 年4 月1 日至106 年8 月22日、106 年8 月22日至107 年8 月22日,起迄點均為查封之後,又據其提出之委任書內容為抗告人委任上大公司、謝逢珈管理岡山公司坐落「高雄市○○區○○○路0 號之標的房地」,日期欄為空白;而普渡祈福之公告及照片(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背面),僅能證明曾於106 年9 月5 日普渡,參以系爭拍賣標的除動產外,均以抗告人為保管人,有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第224 頁至第228 頁背面),則抗告人於查封後本有權占有、管理系爭土地,並得委託第三人代為管理,應迄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終結時,或查封標的物由拍定人取得所有權時為止,故上開證據僅能證明抗告人查封後占有系爭土地,均無從逕認抗告人於查封前占有系爭土地之情事。 ⑹綜上,本院審查抗告人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定抗告人於查封前仍依信託關係而占有系爭土地,抗告人雖曾因信託契約而有權占有系爭土地,然系爭土地之信託登記已於95年8 月17日塗銷,則抗告人之原始占有權源應已消滅,是抗告人主張系爭土地為信託財產,其為系爭土地查封前即合法、現實占有之第三人,依法不受點交效力所及,而提起抗告,欲排除系爭土地之點交程序云云,自屬無據,並無足採。 ㈢抗告意旨又主張:其自86年起(應為87年起)即依信託約定而有權占有信託財產,嗣於89年間,因其代償岡山公司之債務,而由岡山公司承諾將高雄縣○○鎮○○○路0 號全部之房屋及土地出租予當時由抗告人擔任負責人之上大公司,並以抵付債務方式繳租,是上大公司合法承租使用系爭廠區迄今,依法不得點交云云,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惟觀諸該份租約,其上並無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乃無從認定係當事人合意所訂立,況且抗告人之代理人葉展嘉於100 年7 月7 日、101 年3 月5 日查封時均未表明系爭拍賣標的有出租與上大公司,反而係第三人王徹護在場主張係其在使用一情,有查封筆錄在卷可查(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第225 頁至第228 頁),抗告人復主張其因無暇親自管理系爭廠區而於99年9 月2 日委託訴外人葉展嘉、王徹護管理系爭廠區,嗣又委託訴外人上大科技、謝逢珈管理系爭廠區等語,並提出協議書、委任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第26頁背面),亦即抗告人前後主張相左,自無從認定上大公司有合法承租使用系爭廠區。再者,抗告人已非上大公司之負責人,有上大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頁),則抗告人自無由代理上大公司主張其有合法承租使用系爭廠區迄今,依法不得點交云云。 ㈣抗告意旨又主張:系爭土地於查封後係以其為保管人,依民法第373 條規定,其於系爭土地未交付前仍為有權占有云云。查系爭拍賣標的除動產外,均以抗告人為保管人,固有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影卷第224 頁至第228 頁背面)。惟按民法第373 條係為杜絕買賣當事人之間所生危險負擔之爭論而立法,並非為買受人與第三人間之糾紛而為,被上訴人既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拍定不動產之所有權,自不因尚未受領點交而否認其對於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拍賣標的業經相對人拍定並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已如前述,則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系爭拍賣標的之所有權,而抗告人並非系爭土地之出賣人,自無民法第373 條規定之適用,故不得依該規定聲請暫緩點交。況執行法院將查封之不動產暫付保管之目的,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而依法取得所有權時,即已消滅,保管人應自斯時起喪失占有權源,是抗告人自不得再對相對人主張占有權利,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㈤抗告意旨復主張:系爭土地上建物均為其所有,其依法對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權及優先承買權存在,故其於查封前即合法占有系爭土地,依法不得強制點交云云。查岡山公司前將系爭廠區內諸多房地信託登記至抗告人名下,且於95年8 月1 7 日塗銷系爭土地(除附表編號36外)之信託登記後,未隨同塗銷地上建物之信託登記。惟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已因合併拍賣而由相對人取得,業如前述,則抗告人對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已無用益權利,其自無由對系爭土地主張任何權利,雖其占有之系爭建物,係占用系爭土地,但已無正當權源,自屬無權占有,依前揭說明,自得予以點交。又系爭土地之拍賣程序,於相對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取得所有權時,業已終結,抗告人縱曾有法定租賃關係,亦屬得否訴請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另一問題,非得於未獲勝訴確定判決前,空言拒絕點交。是以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未能證明其對附表編號36之土地有事實上之管領力,亦不能證明其於查封前仍依信託關係而有權占有系爭土地,其雖因執行法院暫付保管而於拍定前有權占有系爭土地,然其占有權源已於相對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取得所有權時,即告消滅,是抗告人既無占有權源,自應受點交效力所及。司法事務官及原法院俱認抗告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據以駁回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昱光 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743 │建│1439.87 │95分之35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5 │雜│1508.1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3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6 │建│2788.09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4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7 │建│3846.02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5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8 │建│1611.08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6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9 │建│50.05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7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0 │建│3117.89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8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1 │建│4074.01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9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2 │建│2192.04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0│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3 │建│2905.18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1│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4 │建│3608.47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2│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5 │建│4471.36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3│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6 │建│4385.02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4│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7 │建│7815.03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5│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8 │建│9169.04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6│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9 │建│5834.12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7│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60 │建│4956.42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8│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60-1 │建│81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電路鐵塔用地 │ ├─┼───┼────┬───┬───┬──────┬─┬─────┬──────┤ │19│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61 │建│8167.18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0│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62 │建│15469.85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1│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2 │雜│1647.26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2│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3 │雜│1977.37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3│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4 │建│152.15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4│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5 │建│1554.92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5│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6 │雜│1039.5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6│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7 │建│390.46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7│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8 │建│1294.91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8│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9 │雜│2610.08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29│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31 │雜│1703.32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30│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36-1 │雜│50.31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電路鐵塔用地 │ ├─┼───┼────┬───┬───┬──────┬─┬─────┬──────┤ │31│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37 │田│1129.58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32│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37-1 │田│17.46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河川用地 │ ├─┼───┼────┬───┬───┬──────┬─┬─────┬──────┤ │33│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37-2 │田│35.97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電路鐵塔用地 │ ├─┼───┼────┬───┬───┬──────┬─┬─────┬──────┤ │34│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38 │雜│3100.57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黃清安持分各2分之1,甲種工業區 │ ├─┼───┼────┬───┬───┬──────┬─┬─────┬──────┤ │35│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41 │田│3088.45 │全部 │ │ ├───┼────┴───┴───┴──────┴─┴─────┴──────┤ │ │備考 │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36│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497 │旱│99.66 │全部 │ │ ├───┼────┴───┴───┴──────┴─┴─────┴──────┤ │ │備考 │黃清安所有,農業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