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翔美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婉 代 理 人 林伯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報酬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9號),聲請人為明瞭證人高文婉、凃汝霖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於法庭陳述兩造簽約過程之完整 內容及原貌,依法聲請交付本院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核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訴訟攻防(釐清相關證人之證詞及核對開庭筆錄內容)之利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許可之。惟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