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王茹川 魏月青 王麒登 王伊翎 兼上二人 共同法定代 理人 何偲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二審請求之項目與金額」欄位所示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846,481元(2,081,507+1,986,557+6,700,643 +392,000 +4,668,142 +5,017,632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93,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紀芸 附表: ┌──┬────┬────────────┬────────────┐ │編號│請求權人│ 原審請求之項目與金額 │ 二審請求之項目與金額 │ ├──┼────┼────────────┼────────────┤ │ 1. │王茹川 │⑴ 支出殯葬費196,000元 │⑴ 支出殯葬費196,000元 │ │ │ │⑵ 扶養費損害912,550元 │⑵ 扶養費損害885,507元 │ │ │ │⑶ 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⑶ 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 │ │ │ 共計3,608,550元 │ 共計2,081,507元 │ ├──┼────┼────────────┼────────────┤ │ 2. │魏月青 │⑴扶養費損害1,092,527元 │⑴ 扶養費損害986,557元 │ │ │ │⑵ 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⑵ 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 │ │ │ │ 共計3,592,527元 │ 共計1,986,557元 │ ├──┼────┼────────────┼────────────┤ │ 3. │何偲語 │⑴扶養費損害4,700,643元 │⑴扶養費損害4,700,643元 │ │ │ │⑵ 精神慰撫金300 萬元 │⑵ 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 │ │ │ │ 共計7,700,643元 │ 共計6,700,643 元 │ │ │ │ │另追加請求392,000 元之懲│ │ │ │ │罰性賠償金 │ ├──┼────┼────────────┼────────────┤ │ 4. │王麒登 │⑴扶養費損害3,168,142元 │⑴扶養費損害3,168,142元 │ │ │ │⑵ 精神慰撫金250 萬元 │⑵ 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 │ │ │ │ 共計5,668,142元 │ 共計4,668,142元 │ ├──┼────┼────────────┼────────────┤ │ 5. │王伊翎 │⑴扶養費損害3,517,632元 │⑴扶養費損害3,517,632元 │ │ │ │⑵ 精神慰撫金250 萬元 │⑵ 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 │ │ │ │ 共計6,017,632元 │ 共計5,017,632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