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5日本
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4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1,052,5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63,992 元
,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