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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5日本

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4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1,052,5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63,992 元

,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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