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d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上訴人 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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