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