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石育源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再審被告
-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裕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購國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04,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50,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