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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黃國川甯馨黃宏欽
  • 法定代理人
    葉旺銘、趙家鼎

  • 當事人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旺銘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上訴人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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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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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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